《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实施细则
一、商贸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及补助内容
1.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大力引进规模企业
①对中意宁波生态园、泗门镇当年新引进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引进零售企业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②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批发企业销售额20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亿元以下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批发企业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50万元。
③两地原已入库企业达到第1条、第2条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一项奖励。
(2)积极引进连锁总部企业
①对当年新引进的(包括原已引进开业的)大型超市、家电卖场等连锁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并月度新增入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②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以上且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50万元。
2.加快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①制造企业分离销售业务,新设立营销公司,对新分离的企业达到限上规模并月度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实现批发销售额超过入库基数每1000万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零售额每500万元给予0.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30万元。
②上述新分离的企业第二、第三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30万元。
(二)申报办法和程序
1.申报范围
(1)凡符合余党发〔2019〕26号和余政发〔2021〕7号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
(2)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登记纳税,独立经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贸服务业机构,但不包括旅游行业、对外贸易企业,以及石油、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2.申报程序和方式
(1)企业填写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工贸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申报,经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
(2)大力引进规模企业政策中涉及中意宁波生态园企业的,由中意宁波生态园自行审核并全额承担奖补资金。
(3)涉及泗门镇企业的,申报程序和方式按第(1)条操作,兑付企业的奖励资金由泗门镇和市财政按4:1的比例分担。
3.申报资料
(1)大力引进规模企业: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销售额证明;增速奖励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销售额证明。
(2)积极引进连锁总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销售或营业额证明;增速奖励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销售或营业额证明。
(3)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度销售或营业额证明;增速奖励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上一年度销售或营业额证明。
二、电子商务实施细则
(一)奖励及补助内容
1.支持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服务于市内群众生活便利消费并投入应用的小程序,经认定后给予小程序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的50%、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从事跨境电商自创品牌,当年新注册批准的用于境外销售的国际商标,按每个商标注册费用的50%、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当年网络销售本市农副产品达到200万元的农业经营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与余姚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在当地实施的农村电商项目,按协议给予其最高5万元/年的仓储物流中心房租补助。
4.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委托直播机构销售自有产品,年直播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直播服务费的20%、最高5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资料和程序
1.申报资料
(1)关于自建小程序投入补助
申报要求:综合体、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运营主体和其他从事商贸流通的法人企业,能提供下单、支付、配送等生活消费服务,当年开发、当年投入,申报时仍在正常运营的。
证明资料:小程序开发合同、开发服务费发票(发票附支付凭证,下同),申报当年的网上交易记录(有配送的提供单号、地址等资料)。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自创品牌补助
证明资料:从事跨境电商的法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委托合同、注册服务费凭证、商标证明证书等。
(3)关于农业经营企业奖励和农村电商项目补助
申报要求:当年电商销售规模分别达到200万元(含,下同)、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业经营法人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证明资料:农副产品原产地证明或所在地政府证明,网店网址,网店的月、年销售后台汇总截图,年度纳税销售报表。
农村电商项目补助提供:大型电商平台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运营委托协议、房租协议、房租费发票等。
(4)关于电商直播补助
申报资料:委托方须法人企业。提供直播销售委托协议、自有产品品牌证明、直播平台的网上交易记录汇总截图和明细、直播费用凭证、年度纳税销售报表。
2.申报程序
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将《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上述证明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以上证明资料均需盖单位公章)
三、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一)网上涉外展览会
1.奖励内容:企业在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参加网上涉外展览会,给予参展企业最高2万元的补助,不足2万元按实际价格补助,单家企业年度网上参展补助最高10万元。
2.申报要求: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重点网上涉外展览会,参展企业于参展结束后次年1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递交:(1)企业数字展厅截图;(2)企业后台操作界面截图;(3)企业参加数字展览合同或协议;(4)企业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1.奖励内容:对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按保费的50%给予补助。
申报要求:各中标的保险公司按照与商务局签订的“余姚市商务局小微企业信保政策统保平台”的协议开展相关业务,于次年1月底前向商务局提供全年承保的小微企业清单明细、发票等相关资料。经上级商务局确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余姚市商务局根据清算结果按照相应比例支付给相应的保险公司。2020年作为政策过渡年,小微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仍旧直接补给投保企业。
2.奖励内容:投保非政府统保平台的企业,按保费的2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投保补助最高20万元。
申报要求:按照市商务局的委托,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受理各投保企业的补助申请,受理截至时间为次年1月31日。承保保险公司于2月底前将审核、整理、汇总后的《补贴明细汇总表》(盖公章)递交至市商务局。经上级商务局确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市商务局按照相关流程下发补助经费至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后期各保险公司配合提供审计需要的保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以上资金兑现包含第三方审核费用。
(三)招商引贸
1.奖励内容:对于新引进的大型外贸企业,出口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2.申报要求:一事一议。
(四)订单+清单补助
1.奖励内容:填报企业每家最高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申报要求:市商务局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订单+清单”系统中申报的余姚企业名单,给予500元/家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商务局按流程一次性拨付给企业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中意生态园等,由属地政府部门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附则及有关说明
(一)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侵权、信用、欺骗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由市财政、中意宁波生态园和泗门镇按要求分别安排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再安排按比例奖励的资金,若资金出现缺口,最后按实际限额测算比例奖励。
(三)补贴限额: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审核结果按要求公示(除余商〔2021〕8号、余商〔2019〕59号和余促增〔2019〕1号文件的开放型经济政策实施细则外),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