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含宁波市级)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流程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站: 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 账号(原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已同步至政务服务平台,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
(二)企业自主评价。注册成功的企业可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各区县(市)评价工作机构(见附件)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站: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提交时间以最后一次补正提交时间为准。
(四)公示公告。市科技局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处理,相关结果通过系统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编号。所获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三、时间安排
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分多批次进行,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请各区县(市)评价工作机构及时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科技局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企业入库公示公告。
四、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优惠政策。
(一)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我局将面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遴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培育库,并对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成本补助和认定奖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重要来源,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培育服务工作,作为落实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优化区域创新生态。
(二)加强政策宣贯。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宣传面,深入分析辖区内企业,确保所辖区域内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入库,发动辖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参与评价。
市科技局联系人:夏杰 联系电话:0574-87910712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人详见附件。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