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要求,现就2022年第一批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运用促进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
申报条件: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
资助标准: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奖文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2022年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资助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三)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是示范区的建设主体,符合《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六条的要求。
2.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称号。
资助标准:对新获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建设主体每家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集聚区建设主体《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四)开展专利托管服务
申报条件: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本年度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100家(含)以上,为每家企业提供专利托管服务2项(含)以上,且获得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
资助标准:根据服务机构每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给予每家500元的经费补助,同一主体每年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关服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2年服务市内中小微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5.2022年度被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表;
6.其他证明材料。
(五)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
1.2021年度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
2.完成首个运行周期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3.因系统原因,2020年末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未享受本级财政(贯标)补助的单位;
4.体系管理工作运行良好。
资助标准: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完成首个周期再通过认证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材料,于2022年9月16日前一并提交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审核,逾期将不予受理。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项目(一)联系人:魏老师,89189862;
项目(二)(三)(五)联系人:陈老师,89189795;
项目(四)联系人:仇老师,89189841。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资金补助或奖励资格,按原渠道收回资金,5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或奖励的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事项
对于已经获得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