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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5〕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2025年9月15日
《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25〕5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扩大先进制造领域投资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2条) 1.对符合省级“415X”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的重点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统计代码认定)和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投资导向目录的重点产业项目,如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6%以内、最高400万元和设备投资额5%以内、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如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最高按设备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2.对未列入上述重点产业项目的其他产业项目,如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给予设备投资额4%以内、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3.对“350”企业实施有效投入总额(仅指生产厂房、设备)500万元以上且列入年度计划,自项目建设之日起,按企业银行贷款额(含流动资金贷款)的1.5%给予其每年最高100万元、最长三年的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4.对“350”企业实施符合《余姚市“350”培育企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项目,提供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府性担保贷款,示范企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0万元,担保期限与项目建设期保持一致。 (二)补助流程 符合第1、2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余姚市制造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符合第3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余姚市“350”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符合第4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余姚市“350”培育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二、加强企业梯度培育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3条) 1.对首次年度升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2.对“月度进规”的新成立企业,按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的进规时序,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 3.对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在宁波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4.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年度绩效评价的,最高按下达的中央财政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 5.对列入宁波市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6.对列入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7.对新获评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国家级单项冠军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8.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最高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9.对首次入选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雄鹰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0.对宁波市年度评价综合得分优秀的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最高按宁波奖励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奖励流程 符合第1、5、6、7、9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2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后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3、4、8、10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或资金奖励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三、积极发展数字经济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4条) 1.对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且当年度实现规模正增长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升规、变更行业代码、月度进规”等入统形式,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智能物联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实现年度、月度升规纳统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其中当年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规上软件企业(行业代码 64、65的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要求及流程 1.奖励要求 (1)申报第2条奖励政策的智能物联企业须纳入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智能物联特色产业集群统计目录代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须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 (2)申报第3、4条奖励政策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统计中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类别(统计代码64、65)的企业,须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当年度累计三个月(含)以上未按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政策申报不予受理。 2.奖励流程 符合第1、2、3、4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提交奖励申请表,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其中,申报第2条奖励政策须另外提交企业审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企业为首次达到该营收金额)等相关佐证材料,申报第3、4条奖励政策须另外提交软件著作权证及对应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销售发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四、支持“智转数改”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5条) 1.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5%、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2.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省级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2%、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3.对获评省级数字车间称号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0%、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4.对于获评宁波级数字车间、宁波级智能工厂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6%、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5.对于列入余姚市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且软性投入(技术及软件相关投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一般类数字化改造项目和N+X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分档补贴,一般类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软性投入30%以内、最高40万元的补助;N+X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软性投入50%以内、最高40万元的补助。 6.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分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服务。面向数字化改造服务商,围绕服务基础、服务绩效、示范推广等维度,遴选一批为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的优秀总承包商: (1)对年度诊断的细分行业企业数量30家以上、年度签订的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数量20家以上、年度主营软件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列入宁波级以上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企业5家(含)以上、年度承接县级别以上的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现场会至少1场(规模不少于100人)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对年度诊断的细分行业企业数量60家以上、年度签订的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数量40家以上、年度主营软件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列入宁波级以上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企业10家(含)以上、年度承接县级别以上的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现场会至少2场(每场规模不少于100人)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对年度诊断的细分行业企业数量120家以上、年度签订的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数量80家以上、年度主营软件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列入宁波级以上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企业20家(含)以上、年度承接县级别以上的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现场会至少5场(每场规模不少于100人)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7.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8.对当年获评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试点称号且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DCMM)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9.对获评省级、国家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0.对首次通过国家工控安全防护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流程 符合第1、2、3、4、5、6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余姚市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其中第1至第4条同一项目先后获得国家、省、宁波数字化标杆项目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符合第7、9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8、10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DCMM等级证书、工控安全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五、强化“腾笼换鸟”支持 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前提下,市经信局配合工治中心落实“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相关“腾笼换鸟”资金管理办法由工治中心另行制订。(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6条) 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7条) 1.对当年获评三星级、四星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3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评宁波市级绿色园区的,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对当年获评宁波市级零碳(近零碳)基础工厂且未获宁波市财政奖励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评宁波市级零碳(近零碳)示范工厂的,参照基础工厂奖励标准执行。 4.对列入年度计划并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5.对列入年度计划并新获评宁波市级、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档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对向市经信局申报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年度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按每节水1000立方米奖励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不足1000立方米部分不予奖励)。核定节水量原则上依据回水管网流量计抄表数据;未安装流量计的,可分别通过单位产值用水量与单位产品用水量测算节水量,并以两者中较低值作为核定数据。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 (二)奖补流程 各地发展服务办(科)按市经信局通知要求每年年初报送本地区年度绿色工厂、绿色园区、零碳工厂创建、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项目计划。符合第1、2、3、4、5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6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水量审核报告、企业统计年报等佐证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七、支持小微园区提档升级和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8条) 1.对当年评为宁波市三星级、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档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的奖励。 3.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的省级小微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本轮政策期内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4.对列入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的运营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5.对获评宁波市级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要求及流程 1.奖补要求。申报第4条奖补政策的平台,投资建设条件须符合:平台实施原有服务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含交通工具、软件)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年度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含)以上。 2.奖补流程。符合第1、2、5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3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年度绩效评价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4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补助申请表、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证明、年度项目投资明细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项目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申报项目投入相关的入账凭证、发票、付款资料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八、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管理创新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智造”第9条) 1.支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对列入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且宁波市财政未奖励的的企业,按认定类别省内、国内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列入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对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的,每项给予最高 30万元的奖励。 5.对首次入选宁波市级工业设计(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评省级、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的,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符合第1、2、3、5、6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4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九、鼓励企业积极参展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5〕5号“大商贸”第16条) 1.对参加由市经信局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参展摊位费给予每个摊位最高1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上级已有补助的,不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最高10万元。 2.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各类数字经济领域展会,经认定后按实际支付展位费进行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单次补助最高10万元、每年最高20万元(同一展会上级已有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奖补流程 符合第1、2条奖补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展位补助申请表、政府部门出具的参展通知、展位费合同及相关票据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十、其他 (一)政策兑现以当年度条块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 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政策中涉及的营业(业务)收入、投资、 财务指标对照数据来源以专项审计报告、税务或统计部门认定的 数据为准。如无特殊明确,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同一主体、同 一平台、同一事项,各项奖补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项 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分别获评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 项目获得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新增违建等重大 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体认定按市政府专题会 议明确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工商个体户不享受此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本轮政策有效期内不得申报本市工业政策,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亩均绩效A档、B档企业给予全额奖补,亩均绩效C档企业实行减半奖补,D档企业不予奖补。 (四)本政策细则中涉及的需要进行申报的项目奖补事宜具 体要求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五)本政策细则中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投资项目、“350”企业贴息项目、数字化标杆项目(未来工厂、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 全连接工厂)、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数字化改造项目)、企业绿色升级项目(绿色工厂、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绿色诊断)、亩均绩效评价、小微园区绩效考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相关工作产生的评定、审核、验收、服务的相关费用均在产业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8月25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工业政策实施细则》(余经发〔2024〕52号)同时废止。2025 年1月1日至本细则开始施行之日期间,涉及本实施细则内容的,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有新的政策导向或任务要求,按照新的政策意见补充出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余姚市制造业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