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 〔2014〕6 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电商换市”战略,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安排 1500 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市电子商务的培育、提升和发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育
对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在 10 家以上,招租率在 50% 以上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主体和入驻企业,参照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加快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 (余党办 〔2012〕32 号)实施,入驻企业计算补助的租赁面积最高不得超过 500 平方米。对产业园内引入著名商业模式且作用明显的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和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推进特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甬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甬政办发 〔2014〕 10 号)精神,在当年完成上级考核支付结算业务流量的基础上,每年安排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甬易宝”平台建设运行和市场培育。对当年交易额超过 50 亿元的 B2B 网络平台企业,以上年为基数,增幅达到 10% 以上、 20% 以上、 30% 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对开发余姚电商服务中心,开设余姚产品特色馆,推介销售余姚产品在年销售 5000 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认定给予其软硬件投入额 30% 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实体企业进驻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注册上线经营的,给予注册费用 5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对自建第三方平台、服务余姚企业并实现销售在 1 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其软硬件投入额 30% 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一定的融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当年销售首次突破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 30 万元、 45 万元的奖励,并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四、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加快我市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和普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慧聪网余姚产业带建设与阿里巴巴宁波产业带余姚分馆建设。对自有品牌的实体企业,在天猫、京东、苏宁、一号店、慧聪网(“姚商通”产品)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新注册开设官方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每家给予注册费用 5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企业自建平台,其当年线上拓市场相关投入给予 10% 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实体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当年在网上销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 2‰ 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以上奖励(补助)单体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
对新注册的当年网上销售额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对原注册的电商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首次突破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的奖励。同时,对上述企业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30 万、 25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
对主营业务收入当年首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省电子商务进万村示范点,给予每个点 2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以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实体为依托,服务单位在 30 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当年投入额的 3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上述政策(按照孰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