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工业政策实施细则已经两局研究确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1日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业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
(一)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上级和余姚市产业投资导向。
(2)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含)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4)项目主体设备先进性应领先于同行业总体水平。
2.项目申报
(1)企业每年3月、6月、9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当年度技改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
3.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1)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竣工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当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确定实际设备投入额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对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予以5%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相关报送材料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咨询/核准)申请表;
②项目申请报告;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企业提供相关部门验收承诺书。
(2)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③余姚市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5.相关说明
(1)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自制设备、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及单价5万元以下的设备。
(2)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3)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享受技改补助。
(二)“机器换人”重点专项
1.申报条件
(1)鼓励应用于劳动密集型环节的智能生产线或功能设备,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减员增效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且设备投资不少于200万元(含)的项目。
(3)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4)项目主体设备先进性应领先于同行业总体水平。
2.项目申报
(1)企业每年3月、6月、9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当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
3.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1)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属地工贸办(局)提出竣工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当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认定项目符合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产能提高3倍以上(改造完成后的人均产值与原生产工艺人均产值之比),确定实际设备投入额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对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予以7%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相关报送材料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申请表;
②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申报材料;
③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设备投入明细表;
(2)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完成情况报告;
②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设备投入清单;
③余姚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5.相关说明
(1)设备投入额不包括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属于补助范围的设备是指实施工序、部位或生产线改造的设备(包含机械手臂、自动供料系统等自动化装备部件及自动化配套自制设备),不包括设备的运费、安装费、二手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车间辅助设备、运输车辆、装配柜台、槽、池、行车、起重机、吊车、冷却塔、空压机、模具等),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2)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3)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
(4)若项目未达到“机器换人”重点专项绩效验收要求的,但符合技术改造要求的,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技术改造项目标准进行验收和补助。
(三)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本行业中应具有带动作用,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愿意牵头组织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开发制造,并在本市行业内首试首用。
(2)试点应用企业(即第一家应用企业)对第一条生产线按试点改造项目要求实施技术改造。
(3)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4)项目主体设备先进性应领先于同行业总体水平。
2.项目申报
(1)企业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试点立项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各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我市特色块状经济领域劳动力结构、生产组织方式、生产效率、生产装备的自动化程度,组织专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试点条件要求对企业、项目进行评估,每年确定3-5个试点项目列入年度补助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3.竣工验收及资金补助
(1)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当地工贸办(局)提出竣工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当地工贸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确定实际设备投入额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对按试点改造项目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按实际投入额予以20%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未能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个月减少1个百分点的补助,超过6个月取消补助。
4.相关报送材料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②试点项目设备投入明细表;
(2)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①试点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②试点项目设备投入清单;
③试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5.相关说明
(1)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并已投入使用、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2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2)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内容、金额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动金额超过50%),应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若项目未达到验收要求,经市经信、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机器换人”重点专项或技术改造标准进行验收和补助。
(四)“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
1.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针对我市特色块状经济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工艺,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制造和集成的技术攻关项目。
(2)项目建设时间不超过2年。
(3)技术攻关项目根据项目的行业带动、智能化水平,经济效益等情况,按实际设备投入和研发技术投入额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给予30%内的补助,实际设备投入和研发技术投入额30万元—40万元(含40万元)给予40%内的补助,实际设备投入和研发技术投入额40万元以上给予50%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备投入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2.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1)申报
由各地工贸办(局)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
(2)评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技术攻关项目进行评审,每年确定技术攻关项目不多于5个,并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3)招标
技术攻关项目面向相关专家团队、“机器人”及装备生产企业进行招标。
(4)验收
技术攻关项目完成后由中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市经信局在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技术攻关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专项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
(五)上级技改(机器换人)项目补助
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 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技改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高成长企业、810实力工程企业、三名企业、龙头产业链企业、强基工程等自动化技改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再按本市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对列入宁波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助。上述项目投资金额以上级核定数为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发展优质企业
(一)金牛奖评选办法
1、参评条件
(1)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包括独立核算企业、集团公司(含市内全资及控股企业)。
(2)当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评选办法
(1)评选指标体系:以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为评价指标,权重分分别为32分、18分、18分、12分、12分、8分。
(2)指标基数:以参评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6项指标的平均值为基数。
(3)评选办法: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实绩除以基数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2倍;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6项指标得分之和,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名单。
3、评选程序
次年1月15日前,各地工贸办(局)根据参评条件,推荐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填报《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利润、利润增速由市统计局核实,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由国税、地税部门核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评选办法开展评价,以不高于1:2比例确定金牛奖获奖企业初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5家获奖企业。
4、表彰奖励
金牛奖获奖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
5、有关说明
(1)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实际调库数。
(2)金牛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与金穗奖不重复评选。
(二)金穗奖评选办法
1、参评条件
(1)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工业企业,包括独立核算企业、集团公司(含市内全资及控股企业)。
(2)当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评选办法
(1)评选指标体系:以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为评价指标,权重分分别为18分、12分、32分、18分、12分、8分。
(2)指标基数:以参评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利润、利润增速6项指标的平均值为基数。
(3)评选办法: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实绩除以基数乘以权重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的2倍;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6项指标得分之和,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名单。
3、评选程序
次年1月15日前,各地工贸办(局)根据参评条件,推荐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填报《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速、利润、利润增速由市统计局核实,实缴税金、实缴税金增速由国税、地税部门核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评选办法开展评价,以不高于1:2比例确定金穗奖获奖企业初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5家获奖企业。
4、表彰奖励
金穗奖获奖企业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
5、有关说明
(1)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实际调库数。
(2)金穗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与金牛奖不重复评选。
(三)卓越企业家奖评选办法
1、申报条件
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评选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总裁等),任职5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法律法规。爱国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公众形象;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经营业绩优良。所在企业近3年持续健康发展,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利润总额、纳税实绩、亩产效益处于同行业前列水平。
(3)注重创新发展。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精神,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代化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所在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两化”融合,重视品牌建设和新品开发。
(4)社会责任感强。关爱职工,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所在企业在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强化安全质量、关心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2、评选程序
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评选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选的办法,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位卓越企业家,与创业之星不重复评选。申报评选程序如下:
(1)每年10月底之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择优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1-2人,填写《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推荐申报表》,附相关证书及近5年内取得的奖项、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受理。
(2)市经信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评审会开展评审,以不高于1:2的比例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表彰奖励
获得余姚市“卓越企业家”称号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人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上级“三名”工程“名家”培育范围。
4、有关说明
(1)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余姚市卓越企业家奖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2)获奖个人领取奖金时应开具税务票据。
(四)创业之星奖评选办法
1、参评条件
余姚市创业之星评选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总裁等),任职3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法律法规。爱国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公众形象;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经营业绩优良。所在企业近3年持续健康发展,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2倍及以上,利润总额、纳税实绩、亩产效益处于同行业前列水平。
(3)注重创新发展。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精神,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代化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所在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两化”融合,重视品牌建设和新品开发。
(4)社会责任感强。关爱职工,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所在企业在加强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强化安全质量、关心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5)个体素质优秀。参评对象自身素质强,注重学习创新,注重人才培养,注重团队作用发挥,注重企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2、评选程序
余姚市创业之星评选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选的办法,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位创业之星,与卓越企业家不重复评选。申报评选程序如下:
(1)每年10月底之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择优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1-2人,填写《余姚市创业之星推荐申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受理。
(2)市经信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评审会开展评审。以不高于1:2的比例提出获奖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通报表彰
(1)获得余姚市“创业之星”称号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对获奖人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有关说明
(1)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2)获奖个人领取奖金时应开具税务票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首次“小升规”且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2.对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且新评为宁波市“小升规创业之星”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新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自获得资质或认证之日起2年内军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四、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奖励内容
1.对认定为余姚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当年每引进 1 家工业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孵化(规下转规上,规上企业确定以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单为准)1 家工业企业给予 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对面向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服务机构,按服务业绩和实际效果,给予当年营业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
3.对面向行业服务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年新增的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且专业设计人员在10人以上的工业设计机构,按当年实际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5.对当年新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银奖、铜奖的工业设计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德国IF奖(红点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工业设计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同一工业设计机构每年设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五、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前3年销售收入连续实现正增长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8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
3.对主持起草制订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参与起草制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之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4.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经信局。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发〔2014〕76号)文件执行。
七、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企业,按1%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成功应用信息化技术,且软件投入达到2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市经信局牵头认定,按软件财务投入数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2)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上规模奖励须提供具有登记备案证书的软件产品年度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鼓励实施节能降耗
(一)奖励范围
1.重点企业落后产能(设备)淘汰项目;
2.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3.清洁生产示范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4.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5.光伏发电项目。
(二)奖励内容
1.对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耗能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空间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按150元/吨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对列入计划的投资额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其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节能服务公司200元/吨标准煤,奖励实施企业(单位)100元/吨标准煤;对列入宁波节能改造项目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按200元/吨给予补助;年节水量达到1万吨(含)以上项目,每节水1000吨奖励1000元。以上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按计划开展电(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开展能效评估、能源审计和节能监测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4.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4〕121号)规定,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对受委托进行项目节能量审核的第三方机构,按节能量的大小给予补助,节能量500吨(含)标煤以上项目按每一项目3000元给予补助,节能量小于500吨标煤的按每一项目2000元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要求上报本地区年度重点节能改造和落后产能(设备)淘汰、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等项目计划。
2.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时间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合同、发票等,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申报资料。
(1)节能项目:节能补助资金申请表、节能项目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另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
(2)落后产能淘汰项目: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总结材料、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等。
(3)清洁生产项目: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4)电(水)平衡测试、能源审计、能效评估等其他项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实施完成验收报告。
(5)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等。
九、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和素质提升
(一)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重点补助企业管理体系建设、战略管理、流程再造、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拓展、精益生产、电子商务等管理咨询项目,项目咨询费总额须在10万元以上。
(3)合作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市经信局登记报备,并获发文认可。
(4)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预期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绩效有明显提升。
2.申报程序
(1)立项申报。企业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后30日内,或在本文件发文后30日内,向市经信局申报项目立项,申报时须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并填写《余姚市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立项申请表》。
(2)补助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余姚市工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补助申请表》,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项目咨询发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补助确认。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对咨询费用明显偏高,效果差,性价比很低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类似项目补助。
3.补助标准
(1)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按实际发生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由市经信局委托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管理咨询诊断项目,对诊断后未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的,对诊断机构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项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家素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人才培训等支出。
1.制定培训计划。市经信局根据企业需求、培训创新和发展趋势等情况,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商议确认。
2.培训招投标。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委托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具体承办机构。中标培训机构必须与市经信局签订培训合同,按中标培训方案开展培训相关工作。对需要在计划外举办的培训班,会同市财政局商议确认,按规定进行招标。
3.培训组织形式。中标的培训机构须在开班前30天,向市经信局确认培训班整体方案,由市经信局发文后,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承办机构需及时提供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等资料。
4.质量管控
(1)现场审核:市经信局将对实际授课情况进行审核,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课程内容、授课老师须按合同和培训方案明确规定的条款实施,实际到课人数低于合同要求的,扣除相关费用。
(2)满意度测评:市经信局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80%(含80%)以上的,全额补助;满意率达到65%(含65%)以上,80%以下的,补助50%;满意率测评达不到65%的,不补助经费。
5.培训经费补助。承办单位申报经费时需提供培训经费补助申请表、培训费发票、培训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等资料,经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再结合学员满意度情况确定补助经费额度,拨付培训项目承办单位。
十、参展摊位费补助
对由市经信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按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模具行业转型升级
(一)奖励内容
1、当年模具产品纳税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且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模具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增长幅度每超10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模具生产企业当年出口模具产品在50(含)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奖励6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经中国模协技术委员会评定,对获得国家精模一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5万元,二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4万,三等奖的模具每副奖励2万元;在全市模具企业生产的大型、多层、多腔、多色、精密等模具中,通过专家评选方式,确定50 副以内的优质特色模具,给予每副 1万元奖励。上述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年度不重复评选。
3、鼓励模具企业引进先进制模设备。对单台设备投入在150(含)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按设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设备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推动模具企业生产管理创新。对模具企业新实施CAD/CAM/CAE(计算机辅助工程)集成系统,投入额度在15万(含)以上,经认定审核后按投入额度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ERP等管理软件,投入额在2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审核后按投入额度的30%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5、企业参加国外模具展并设有标准展位的,经行业协会认定,给予最高2万元展位费补助,展位费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模具展览会每个展位给予50%补助,每个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模协组织行业内企业以余姚模具形象集体参加国内(国际)模具展览会且每次参展企业在25家或展位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布展经费补助。
(二)奖励程序
1、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须为在余姚工商注册照章纳税并独立核算,当年纳税商品模销售收入应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单独模具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对非单独模具企业,当年纳税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应达到400万元(含)以上或商品模具销售收入占全年企业销售收入的80% (含)以上。
2、申报享受本政策的模具企业,应在余姚市模具工业协会网站(网址:www.yymox.com)下载相关表格,如实填报后,由市模具工业协会审核,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核批后兑现。
3、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模具行业发展,如上述奖励补助资金超过300万元时,则同比例缩减。
十二、有关说明
1.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对涉及企业增速或增长要求的政策,若企业实际产生销售(营业)收入等的年度不到政策规定的年限要求的,以实际产生销售(营业)收入的年度来计算其增速或增长数,当年度才开始实际产生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不享受相关政策(“小升规”、“限下”转“限上”政策不受此限制)。凡实施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政策资金兑现与其评价结果挂钩。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技改项目、“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研发试点项目、“机器换人”技术攻关项目、模具行业项目、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节能项目节能量等进行审核或验收的相关评审费用及制作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奖牌的相关费用均在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余经发〔2013〕23号、余经发〔2014〕48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4.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