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2日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激励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渠道及补贴范畴。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是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参加技能考核鉴定,或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共实训、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等。
第三条 补贴原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按照社会需求、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培训、鉴定和岗位补贴,提高企业组织培训和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构职责。
市人社局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负责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单位的认定;检查各地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情况,培训资金使用及培训实施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培训资金绩效考核。
区县(市)人社部门职责。负责辖区内补贴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辖区内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单位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负责辖区内补贴受理、审核、公示、投诉受理及答复工作;建立补贴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财政部门职责。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拔,会同人社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包含个人、企业和公共实训中心三类。
(一)个人。个人申请培训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缴纳(含曾缴纳)宁波市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以及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2、已获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
(二)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通过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的企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企业(或行业协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企业、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企业。
(三)公共实训中心。纳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面向企业或个人开展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按实训完成人数给予相应实训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市人社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职业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宁波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目录》、《岗位补贴目录》”),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纳入培训补贴,不再单独设立。
《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做适时调整。
第三章 补贴受理和拨付
第七条 补贴受理机构。各类补贴受理机构为申请者社保缴纳地(所在院校办学地)人社部门。
第八条 补贴受理和拨付。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个人补贴和公共实训中心补贴每季度一次,每年四次;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每半年一次,每年两次;除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外的企业补贴每年一次。
第九条 个人申请补贴前,需持有宁波市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的有效社会保障卡,并已成功激活金融借记功能。
第十条 各类补贴按“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拨付”流程进行。补贴申请均在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上完成,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对拟补贴对象进行补贴前公示。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开展岗前培训、以师带徒、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应建立培训台账,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接受各级人社部门检查监督。台账保存期至少为五年。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经费的监管。对补贴对象经查实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已下发的补贴,将予追回。对以不当手段骗取补贴经费的个人和单位,触犯有关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由宁波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而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