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促进集约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优化资源配置效能为目标,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导向与企业参与并举,创新盘活方式方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提高产业集聚度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企业意愿,规范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产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协同工作机制,服务解决困扰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突出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式多样的盘活模式,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9年,全市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盘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累计盘活闲置厂房200万平方米(折合土地面积3000亩);到2020年,累计盘活闲置厂房300万平方米(折合土地面积5000亩)。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得到全面提升。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一次性转让或租赁证载面积为土地5亩(含)或厂房2000平方米(含)以上,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应政策条款(经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外)。
三、重点措施
(一)加快闲置资产流转。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国、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甬中法〔2015〕20号)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按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贡献收入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二)大力开展“二次招商”。切实把闲置资产作为招商引资的有效载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软件投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超基数增长部分50%的奖励(市内企业基数按项目同一法人、同一主体企业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确定;市外企业基数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确定)。
(三)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兼并重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通过资产买卖形式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涉及房产和土地过户的,按本意见第3部分<重点措施>第1条<加快闲置资产流转>政策给予奖励。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给与地方贡献收入50%的奖励。
(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鼓励通过政府主导,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效土地实施“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加速土地厂房资产高效利用。对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资金,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使用。对低效土地(厂房)经批准(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包括经营性的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可保留其原土地登记用途和权力类型,每年按地块所在地段商服用地楼面基准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差额的2%缴纳土地收益金,从事生产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业功能使用的免收土地收益金;也可重新办理出让手续。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五)依法处置“供而未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等工作,对因项目、资金、市场、政府、企业等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应分类施策,确保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到位。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宗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不得办理土地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暂停该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项目竞买资格,并收取闲置地块的闲置费。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国土等部门联合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严格按政策收回。
(六)鼓励集中收储闲置资产。加快招引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平台集中收购或托管本市闲置土地、厂房,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腾退闲置土地、厂房,进一步稳定不动产交易市场。
四、要素支撑
(一)落实用地保障。对已完成开发的闲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国土会同规划、住建、消防、环保、经信等部门同意,允许进行分割转让。对盘活利用后,土地因生产经营需提高容积率的,经部门批准可通过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价款和城建配套费。
(二)加大金融支持。对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企业、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授信评估,加大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为项目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保障。对涉及兼并重组中划转的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金融服务政策。
(三)优化审批服务。优化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审批事项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管理和便利化登记,避免互为前置条件,精简转让流程,从简限时办理。依法简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建立健全闲置资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引进项目从审批、****到投产等各环节,推行属地政府帮包责任制,及时帮助解决土地、环评、用工和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尽快建成产出。
(四)防范二次闲置。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科学确定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现象。对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开展生产经营的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金额为转让土地价款的10%,投产后返还。同时,要严格按照产业规划,考察新引进企业资产状况、研发能力、产品质量、市场前景、品牌优势等指标,有效激发资产效能,避免出现二次闲置。
五、机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是促进我市有效投资增长、提高资源配置效能、加快经济提质增效发展的重要抓手。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经信、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协调组织落实工作。各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作为闲置资产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全力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闲置资产的盘活处置工作,着力形成线块结合、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深入排摸梳理辖区内闲置资产,建立闲置资产项目“户口档案”,详细标注项目特点、闲置原因、自身优势等相关信息,定期更新录入全市闲置资产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动态管理,加快建立图数一致的闲置土地、厂房数据库,保持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鼓励企业及时将闲置(低效)资产纳入余姚市闲置资产管理平台管理,优先享受本意见政策条款。
(三)加强重点突破。重点推进全市土地100亩或厂房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闲置资产的盘活处置,建立健全分管副市长联系督办、属地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研究制定“一户一案”,定期协调推进,确保“挂号销号”“闲置清零”。
(四)加强督查考核。严禁企业通过变相过户(转让、拍卖)、逃废债等方式申报本政策奖励,一经查实,相关奖励即刻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市加快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汇总、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审核,相关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