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余党发〔2017〕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2、具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3年以上;
3、设立有一只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0家(个)以上;
4、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6、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年举办各类活动不少于10次。
(二)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众创空间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创客企业(项目)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36个月;
2.、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3、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业务指导,是全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
(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工作。认定、备案和考核情况作为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执行依据。
1、认定。每年定期发布众创空间认定征集通知,市科技局牵头会同财政等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评审、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确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2、考核。开展众创空间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次年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3、推荐。对经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推荐申报宁波及以上的众创空间。
三、众创空间的补助标准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按照当年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四、众创空间的资金管理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众创空间应确保财补助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创客企业(项目)、投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余姚市科技局、余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