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科技政策实施细则。
一、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一)支持标准
结合“中国制造2025”重大创新布局,对解决产业发展共性关键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按科技投入额给予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二)主要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在我市注册2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300万元以上;
(3)企业上年度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金额(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不低于200万元;
(4)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2.申报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项目主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大创新布局,重点突出本市支撑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和需求。
(2)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提升中发挥支撑带动作用;
(3)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80%,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资料经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通知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3.根据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经公示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立项补助计划,并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开始后下达50%补助资金。
4.项目实施时间达项目计划时间一半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5.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补助资金。结题和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不安排剩余经费。
6、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对于已下达的财政资金,按照项目合同书中自筹资金与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有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7、项目列入上级重大科技专项的,本市补助按上级重大科技专项补助政策标准执行。
二、科技合作补助
(一)标准
1、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技术合同给予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费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2、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协议和服务实绩给予补助。
3、在我市注册成立并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转让和开发服务的,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含),按实际交易额(下同)的1.5%补助;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1%补助;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目技术受让方必须为市内企业)。一家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按设备、软件等实际投入额给予30%的补助,三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程序
1.合作项目补助
(1)项目立项:开展合作活动的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门制式的技术合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立项发文。
(2)项目补助: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后,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技术合作费补助申请书》、技术输出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科技部门制式的技术合同(技术进口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或专利证书和项目结题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下达补助经费。
2.对与市政府签订引进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补助,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3.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转移经纪机构补助申请书》、三方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和开展相关业务所得的收入证明凭证以及牵线的相关凭证(如照片、邮件等证明资料)。技术转移(技术经纪)机构对正在开展牵线的项目应在协议签订前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
4.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引进共建合作协议(复印件)、《补助资金申请表》、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总结(包括引进技术、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当年新增的投入详细清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科技金融
(一)标准
1.对成立5年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专利权质押贷款基准利息的30%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以银行实际放贷日计算,并以放贷日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一家企业最多享受3年。
2.对市内科技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科技银行补贴。对与科技部门签约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担保公司,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收取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其1%担保费的补助。
(二)程序
1.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在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⑴营业执照副本和登记证书; ⑵专利证书和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⑷《余姚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书》、利息支付清单及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以上材料中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2.科技金融信贷按《余姚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余科〔2017〕11号)。
四、专利授权奖励
(一)标准
1.对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当年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个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0.5万元。
2.对工业企业当年专利授权总数达4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数4件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程序
1.国内专利清单以宁波市科技局发布为准。如有遗漏,由专利权人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并经核实。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专利维权奖励
(一)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且经法院判决企业胜诉的,给予诉讼费和律师费3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程序
企业在维权结案后及时把相关资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根据企业上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金额。企业涉外专利维权资助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余姚市涉外专利维权资助申报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内外专利证书全文复印件,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针对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
5.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专利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六、科技孵化器(加速器)
(一)认定标准
《余姚市科技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余科〔2013〕26号)。
(二)房租补助
1.标准:经市科技局认可入驻的企业,其前三年实际租用面积的房租按一定比例补助给孵化器(加速器),城区每月按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它区域每月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50%、第三年补助30%。
2.程序:孵化器(加速器)所有者提交企业名单、租用合同和《余姚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厂房租用补助申请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业绩奖励
1.标准: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加速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再奖励30万元。毕业企业必须落户在余姚。
2.程序:孵化器(加速器)提供毕业企业名单、上年销售收入等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七、众创空间
(一)认定标准
《余姚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余科〔2017〕12号)
(二)奖励
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按照当年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宁波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按科研基础设施投入的30%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补助(包含上级补助经费和市本级已补助经费)。
八、其他奖励补助
1.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70万元。(已剔除升级补差减计部分)
2.对当年新认定的宁波市级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再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已剔除升级补差减计部分)
3.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作为第二和第三完成单位的减半奖励;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宁波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和4万元。
4.对当年新列入宁波市级“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的,按宁波补助额的50%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项目立项后按上级经费补助进度同步补助。(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照此执行)
5.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的,发放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具体按《余姚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余科[2016]10号)执行。
九、有关说明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享受财政补助的规上工业企业需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具体反映为须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投入,并在统计报表中体现。政策中涉及的销售(业务)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业务)收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及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政策性科技经费预算中支出。
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仅限投入类项目)或本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有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