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中小〔2023〕35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强培育和扶持,引领和带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请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度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可申请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企业需符合《实施细则》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实施细则》严格把握;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不再推荐。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如实填报申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4,分项上传或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4)。线下递交的申报数据应与线上填报数据保持一致(一次性递交)。企业线上填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有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抽查,形成推荐名单,行文上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负责,并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对于“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查证有关情况,查证结果体现在报送的推荐行文中。
(二)审核公布。市经信局组织对各地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拟定2023年度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四、相关要求
(一)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需成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三)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四)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请各地经信部门务必于2023年4月10日前行文上报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盖章纸质版1份和电子文档Word版1份,见附件3),企业佐证材料(电子文档PDF版1份,见附件4)报送至宁波市经信局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26室〔注:申报企业纸质证明材料(见附件4)1份保留在属地经信部门〕。
联系人:朱孟海,联系电话:89186412。
附件:1.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3.2023年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
4.佐证材料(供参考)
5.企业真实性声明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