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并指导本辖区相关电商企业执行。
余姚市商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
《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4〕44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现将余商〔2014〕61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操作要求调整如下:
一、奖励和补助内容
(一)加快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育
1、对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建设,经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按实际改造或新建(扩建)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园区投资主体,按租入价格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装修免租补助,补助标准为建成区内、建成区外分别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
2、园区考核达标,对签约期达3年的入驻企业按当年租金标准分别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家企业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租赁面积,建成区内、建成区外分别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和20元/平方米.月,按实计算。
3、对园内引入行业领先的内外贸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和企业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推进特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1、“甬易宝”当年支付交易额达到700亿元且同比增幅达10%、2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2、对当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的B2B网络平台企业,交易额同比增幅达到10%、20%、30%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开发余姚电商服务中心、开设余姚特色馆,拓展余姚地方农产品销售且年网络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认定给予其开发主体软硬件投入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1、对企业当年新进驻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注册上线并实现网络销售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自建第三方平台、服务余姚企业并实现销售达1亿元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其软硬件投入额30%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其200万元融资额度内的贴息补助(融资由工业国资公司担保,贴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跨境电商企业当年销售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5万元的奖励,并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四)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企业当年在天猫、京东、苏宁、一号店、慧聪网等第三方平台以本企业的名义新开设的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每开设一家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对企业自建平台,给予其当年线上拓市场相关投入额的10%但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当年网上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2‰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
1、对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其中,新设立1年内未达到最低申报标准的,可延至次年申报。
2、对原注册的电商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并授予“余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
3、对当年新获得以政府名义公布的国家、省、宁波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等相关荣誉称号的,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2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但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服务本地企业达到30家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其当年投入额的30%但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当年新建立的“电子商务进万村”村级(社区)服务网点,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联合验收并授牌认定,给予每个服务点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程序
(一)申报
1、申报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和服务企业。
2、扶持资金申报资料以公历年度为周期,申报单位于申报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工贸办(商贸办)提交资料,通过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其中园区建设项目和电商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须事先将项目规划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会同财政评审列入年度扶持计划方可享受政策。
(二)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并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下拨。
三、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均需填写《余姚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余姚商务局网站-商务服务”下载)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须提供以下专项材料:
1、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同意成立园区的相关证明文件;园区竣工验收材料证明;园区认定必须的四个条件的证明材料;新建或改造费用汇总、年度财务报表等。
园区须同时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作主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10家以上、招租率50%以上等四个条件,并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认定。
2、园区入驻企业:入驻协议、年度财务报表。
入驻企业必须是从事与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相关活动的实体企业、平台企业、专业企业、服务企业。
3、“甬易宝”、B2B网络平台:申报年度和上年的交易汇总表、第三方支付交易支付证明(包括月度汇总和交易记录材料,下同)。
4、电商服务中心或特色馆:财务投入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服务协议复印件;项目完成情况。
5跨境电商企业:跨境平台交易支付记录、年度财务报表。
6、实体企业进驻平台:注册费用证明复印件。自建平台的须提供软硬件或拓市场相关投入的财务证明、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支付证明、年度财务报表。
“注册费用”是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上开设“店铺”需支付的包括服务费在内的各类开办费用的总和。
网络交易(销售)额(下同)的认定由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证明为主要依据,并参照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和本地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数据为佐证进行综合认定。
软硬件投入额(下同)是指硬件购置、软件投入及平台推广费用,不包括其他固定资产投入和人员工资。软件和硬件投入额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总投入额的30%和20%。
相关投入是指当年通过各种媒体或网络所投入的广告推广费用。
7、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销售)第三方支付证明、年度财务报表。
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子手段进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相关活动的专业企业。
8、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服务协议复印件、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投入额证明、年度财务报表。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包括平台、代运营、信用、咨询、认证、数据、摄影等各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投入额是指当年购置硬件、软件开发以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营销推广费用等。
9、电子商务进万村服务网点:以文件公布为准。
10、国家、省、宁波市级示范: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附则
1、本政策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在资金额度内,优先保证定额奖励资金,后确定按比例奖励资金,如资金兑现有缺口,在按比例奖励资金中同比例下浮。
2、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市级政策就高不重复,同一项目不同年度升级的,享受补差。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3、企业(包括法人代表)申报年度内提供虚假资料,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4、享受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当纳入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统计范围。
5、本细则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余商〔2014〕6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