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5〕51号)实施细则已经两局研究确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8日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5〕51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意见》(余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切实加大有效投入
(一)奖励内容
切实加大对有效投资的支持力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含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按企业绩效情况实施奖励。即对企业在两年内(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投资(土地、生产用房、设备等)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并视企业绩效设定最高限额。对实施“一企一策”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对实施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项目的就高享受。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当年有地方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地方贡献须新增15%以上或新引进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引进当年须有地方贡献;
3.申报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期限内)实施有效投资项目,且项目有效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实施程序
1.市财政局每年年初(2016年、2017年)按照申报条件列出当年可享受奖励的企业名单;
2.市经信局通知名单内企业申报有效投资项目。企业按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提交有效投资计划、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3.有效投资项目竣工后(期限内未竣工的按有效投资实际发生额),应及时向市经信局提出奖励申请。
4.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确定实际有效投资金额后兑现奖励资金。
(四)相关说明
1.有效投资项目是指可以回收成本、有所盈利的生产性项目,主要包括土地、生产用房、设备等投资项目(项目应符合上级和余姚市产业投资导向)。
2.奖励限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上年企业地方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新引进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引进当年企业地方贡献部分。
3.已实施“一企一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已实施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项目的就高享受政策,具体申报程序按余经发〔2015〕64号文件执行。
4.本细则只对期限内的有效投资项目实施奖励,即新建项目按项目期限内实际完成的有效投资额进行奖励;续建项目(指2016年1月1日前建设的),若项目总投资大于等于2000万的,对期限内的有效投资额进行奖励;若项目总投资小于2000万的,只对期限内竣工项目的有效投资额进行奖励。
二、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一)奖励内容
1.通过司法拍卖(变卖)转让不动产的,严格按照《的通知》(甬中法〔2015〕20号)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
2.通过司法拍卖(变卖)转让不动产的,市财政按照竞买标的的5%以内对受让方给予奖励,单户(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协议形式转让不动产,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按转让价的5%以内且视转让环节地方贡献度奖励给受让方,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近三年中任何一年度销售超过5000万元(含投资关联企业)并列入帮扶对象的企业和参与上述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
(三)实施程序
1.相关企业按申报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帮扶办。
2.市帮扶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列入奖励对象。
3.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具体奖励额度后兑现奖励资金。
(四)相关说明
1.2014年11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兼并重组的按照(余政办发〔2014〕101 号)执行。2015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兼并重组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企业资产重组具体时间以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权证转移时间为准。
3.严禁企业通过变相过户(转让、拍卖)、逃废债等方式申报税费奖励,一经查实,相关奖励即刻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4.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两级应共同出资负担困难企业的帮扶,此意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不列入市与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
三、其他
1、本实施细则中未注明的其他政策内容,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规定操作。
2、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企业有效投资奖励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