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6〕22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本市企业所属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60%安排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补助的对象为本市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和国有企业除外)。
第三条
补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增值税查帐征收企业)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2015年以来无偷税不良记录)。
第四条
淘汰类企业名单以宁波市经信委发布的文件为准。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含央企)。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按其所属当年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60%予以补助。
2.对当年享受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各级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申请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向市减负办提出申请,市减负办委托当地地税分局受理审核,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提供所属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市减负办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予以审核,同时汇总填报《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和《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明细表》(见附表3),对补助资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减负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八条
补助资金于每年8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分期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市减负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汇总审批表》
3.《余姚市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明细表》
余姚市减轻企业负担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余姚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