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筑产业升级新格局,争创对外开放新优势,现就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1.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对当年首次从“限下”转“限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速在20%以上的限上企业,奖励2万元。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对新分离设立的商贸企业达到限上规模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各类国内展会的,按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家·次,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扩大消费。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承办企业开展“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各类大型消费促进活动。对自开业之日起2年后新引进商贸项目的商业广场、大型商场,单个商贸项目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营业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单个商贸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家商业广场、大型商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对上级商务部门当年新认定的邻里中心,按实际投入额的50%给予投资建设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对当年新实施改造提升工程并达到文明示范市场建设标准的菜市场,按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对承担城市15分钟商贸服务圈的主体单位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对承担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任务的企业,按其储备商品协议价格给予10%以内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企业每启动一次应急响应,补助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物流企业(含快递物流,下同)当年实施信息化改造并应用的,按软硬件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购买当年先进物流设备,单体设备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评定为2A、3A、4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物流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提升商务会展水平。对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品牌专业展览项目,有效客商人数等展会效果均比上届正增长的,按每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展览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5年。对在市会展中心外举办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参照上述展览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对在市会展中心新举办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进口商品和智能产品、文化艺术、休闲旅游、养老服务等消费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只国际标准展位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助(其中对参展对象以本市企业为主的智能产品、文化艺术、休闲旅游、养老服务等消费类展览项目,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展览项目补助最长不超过3届。对当年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未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国际性或全国性高端会议(论坛),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国际性会议参会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上)且会议天数在2天(含)以上的,按会议期间产生的会务费用(包括餐饮费、住宿费、场地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会议(论坛)补助最长不超过3届。对特别重要的区域性高端专业会展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二、推进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
1.引导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注册满2周年及以上的企业,按销售收入分档给予定额奖励,并以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值为基数(基数不足2000万元的,一律按照2000万元计算),给予超基数增长部分1‰以内的奖励。对当年首次从“限下”转“限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该项奖励与前述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2.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较上年有增长、在中国塑料城信用评价系统中评分首次达到701分以上(满足信用5A条件)的企业,奖励2000元。
3.支持企业创新转型。对开展塑料原料检测、改性、研发的企业,相关单体设备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
三、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1.培育壮大电子商务产业园。对新入驻已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自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租补助,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的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2.支持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当年电子交易额超过10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B2B第三方交易平台,奖励10万元。对当年支付交易额超过100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奖励20万元。对自建独立移动APP平台、实际投入额在30万元以上且服务于本地生活消费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在境外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平台(海外仓),经认定后给予其当年仓储费用的25%、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企业,按其当年度窗口销售额每1000美元奖励2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新认定的“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村级(社区)服务点和天猫优品服务站,给予每个点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示范点补助5000元。对在社区内当年新设立的快递智能柜服务点,给予每个点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实体企业当年在天猫、京东、苏宁、慧聪网(姚商通)以及敦煌网、亚马逊等境内外著名第三方平台新注册开设官方网店的,按每店给予当年服务费用的50%、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体企业当年网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网上销售额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按5‰以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对新注册的当年网上销售本市产品超过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原注册的当年网上销售本市产品超过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万元且服务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内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扶持文创产业园区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经正式立项并通过认定后,按立项后实际投入费用的30%以内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引导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入驻文创产业园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及以上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年份的次年起按当年各企业租金给予三年相应的租金补助,即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70%,第三年补助50% ,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30元/平方米·月。补助资金发放给园区入驻企业,每家企业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从“规(限)下”转“规(限)上”且销售(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设立文化产业“最佳成就奖”、“最佳进步奖”,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各评选4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化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每个奖项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每年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扶持资金控制在该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10%以内(重大文化创意活动不受此限),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确定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项目,每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企业投资用于产业升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且取得良好市场效益的,按投资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扶持影视、动漫行业发展。对由我市影视企业投资制作、著作权属于我市企业,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30万元;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和1万元奖励,每部最高奖励60万元;纪录片(每集2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部最高奖励20万元;动漫作品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电视台播出的,分别给予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
五、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1.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重点涉外展会,给予参展摊位费(不高于核定价)全额且每个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上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保费的40%给予补助;上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保费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应诉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按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
2.培育发展服务贸易。对非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业务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嵌入式软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在3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业务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服务贸易出口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出口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在境外新设立的为我市企业配套服务的营销机构、研发设计机构和海外生产基地,或者以并购、参股等形式开展上述境外投资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分档给予每个项目3—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输出成套设备的企业或境外承包工程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按保费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鼓励引导企业围绕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打造开放合作先行区,积极抢抓机遇,参与更大范围的市场竞争,开展更加广泛的经贸合作,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六、有关说明
1.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一事一议”政策除外),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若有结余可按结余资金的60%结转下年度使用。政策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各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政策中涉及的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务机关审定的纳税申报销售(营业)收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已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及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2.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余政发〔2014〕44号文件和余党发〔2015〕34号文件中的第三部分“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第六部分“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意见与上级政策(仅限投入类项目)或本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意见有关内容也作相应调整。